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8條 法規: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8條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示,不得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前項商品明顯處,指鄰近商品銘版、商標或廠牌容易辨認之位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