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7條 法規: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申請書上記載其識別號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