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2條 法規: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