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7條 法規: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報驗 第7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報驗:一、輸入商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向到達港埠之檢驗機關(構)報驗。二、輸出商品於出口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三、國內產製商品於出廠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前項報驗,報驗義務人得跨轄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