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5條 法規: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於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免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