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3條 法規: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 第3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