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14條 法規: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四章 發證 第14條 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合格證書。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報驗者,其證明之核發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