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10條 法規: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報驗 第10條 報驗義務人得採現場、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報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