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6條 法規: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明,以憑計收檢驗費。但未於報驗時繳驗者,應於報驗後一個月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