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3條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一、檢驗費。二、審查費。三、評鑑費。四、登記費。五、證照費。六、臨場費。七、試驗費。八、服務費。…
- 第4條下列商品,免收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檢驗規費:一、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二、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 第5條以外幣為貨款核算檢驗規費者,按財政部關務署訂定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買入(輸出)或賣出(輸入)價,換算為新臺幣。
- 第6條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明,以憑計收檢驗費。但未於報驗時繳驗者,應於報驗後一個月…
- 第7條評鑑費之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
- 第8條檢驗規費應向檢驗機關(構)或標準局指定之國庫繳納。檢驗規費,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或誤繳,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
- 第9條檢驗機關(構)派員臨場執行檢驗、取樣、監督改善、監督銷毀、查核標識、臨場查核、復運出口、封存、押運等檢驗業務,依下列規定…
- 第10條檢驗機關(構)應報驗義務人請求,於辦公時間外依本法辦理相關商品檢驗,除僅收件或經標準局公告實施二十四小時辦理相關商品檢驗…
- 第11條申請免驗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優良廠商申請指定特定商品年度免驗通關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第12條各種證書、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換發、加發或分割,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以電腦傳輸申請檢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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