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6條 法規: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檢驗規費 第16條 生產廠場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標準局申請監視查驗管理系統之評鑑,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計收。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