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指定試驗室之認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六個月至二個月間,指定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延展;逾限申請延展者,不予受理。前項延展之申請經再評鑑及審核符合者,換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