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63-1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63-1條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