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31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監視查驗 第31條 監視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審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