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29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監視查驗 第29條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監視查驗,取得查驗證明。但經公告為隨時查驗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證明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