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複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餘或不能再檢驗者,得重新取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