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