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4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監視查驗檢驗登記 第4條 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依前項取得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