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5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五章 發證 第25條 商品於查驗證明有效期間未輸出入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查驗證明及有關證件於查驗證明有效期間內,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原規定有效期間為限。原發證檢驗機關(構)應於查驗證明加註延展期間之戳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