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四章 執行方式 第21條 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