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7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四章 執行方式 第17條 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逐批查驗。但經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