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6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四章 執行方式 第16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核:一、商品有變更用途而危害健康或衛生安全之虞。二、依歷年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三、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前項採逐批查核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查核未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驗。但經連續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