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三、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