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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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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二、逐批檢…
第15條
以詐偽方式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第16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一、經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17條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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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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