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時,應於通知後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檢驗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