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第18條 法規:商品免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8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一、違反第十五條標示規定。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原同意免驗機關應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