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8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實驗室認可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