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法規: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委託期間,新任技術主管或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