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法規: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4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且於一年內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評鑑:一、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達二次以上。二、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將年度之印模繳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繳回而屆期不繳回。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