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1條 自行檢定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