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0條 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之度量衡業,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自行檢定,並依限期繳回自行檢定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逕為公告註銷。前項度量衡業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者,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自行檢定許可。但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因不可歸責於度量衡業者之事由而廢止許可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