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自行檢定之業者,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核不符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50條定量包裝商品之生產或輸入者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標示淨含量、未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或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超…
- 第5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者。二、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
- 第5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二、違反第二十一條…
- 第54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
- 第55條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處以罰鍰外,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仍不停止或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56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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