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48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第48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得申請複測一次,並負擔複測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