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47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第47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品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