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46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第46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列場所抽測: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