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具之文件不符合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