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8條 產品驗證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證書名義人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新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