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申請 第13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產品驗證機關(構)得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並得依申請加發證書英文譯本;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