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評鑑單位應對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每曆年至少進行一次追查稽核;初次驗證後的首次追查稽核日期,自作成驗證決定日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必要時,標準局得依風險程度辦理不預告性稽核。經稽核發現不符合驗證基準而可改正者,評鑑單位應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改正措施;必要時,得於改正期限後赴現場確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