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廠商應於接獲前條第三項現場評鑑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配合評鑑,無法配合者,得備具正當理由向評鑑單位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仍無法配合者,經評鑑單位通知標準局後,標準局應駁回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