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驗證基準經標準局修正或變更時,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標準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評鑑單位應於轉換期限後一個月內確認全部廠商已完成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