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受託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標準專責機關依第七條稽核結果符合,主管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構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續約申請。標準專責機關收到受託機構提送申請文件後,應成立審查小組就受託機構契約執行情形及新年度業務執行能力辦理續約審查,經審查結果符合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議價後,報請主管機關續約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