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辦理認證業務。標準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軟硬體設施、專業技術能力及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經前項審查、評鑑結果符合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擇優議價後,報請主管機關委託其辦理認證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