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5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出口貨品之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於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出口人非以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出口地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貿易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