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9條 調解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於開會二日前通知共同調解人開會。調解小組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之陳述機會;必要時,並得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調解小組應於成立後七日內作成建議調解結果,並至少應經二位共同調解人之同意;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七日,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