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貿易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相關法規 貿易法母法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推廣貿易服務費,出進口人應自海關填發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海關收取前項推廣貿易服務費時,其屬進口貨品者,併入稅款繳納證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其屬出口貨品者,於運輸工具結關開航後收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