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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貿易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推廣貿易服務費,出進口人應自海關填發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海關收取前項推廣貿易服務費時,其屬進口貨品者,併入稅款繳納證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其屬出口貨品者,於運輸工具結關開航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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