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就有關對外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協議。
其所為談判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應事先協調。
民間機構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授權者,得代表政府就有關對外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議。
其協議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對外貿易談判所簽署之協定或協議,除屬行政裁量權者外,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
協定或協議之內容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改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需經完成立法程序,始生效力。
貿易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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