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30條 法規:貿易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相關法規 貿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0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停止其輸出入貨品。但停止原因消失時,應即回復之:一、輸出入貨品侵害我國或他國之智慧財產權,有具體事證。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三、自行停業或他遷不明。因前項第一款情形而停止輸出入貨品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