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 第2條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 第4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 第5條基於國家安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但應於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送請立…
- 第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一、天災、事變或戰爭發生時。二、…
- 第7條主管機關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就有關對外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協議。其所為談判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應事先協調。…
- 第8條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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